来源 | 财经九号
作者 | 胖虎

日前,作者翻阅贵阳银行2023年年报,暂且不论它的经营数据和业绩表现如何,作者发现其年报涉嫌虚假陈述,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极大不尊重。

在年报的第122页,关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处罚及整改情况”一节中,贵阳银行提到:“就本行所知,报告期内(即2023年内):(二)本行或本行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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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查证了一下,2023年,贵阳银行及其董监高、以及股东方,确实没有相关当事方受到刑事处罚,也未有证监会或交易所的处罚。

不过,如果贵阳银行认为“本行没有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这恐怕就涉及到虚假表述了。

2023年8月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贵州监管局公布了当年度的5号罚单,被处罚对象就是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即上市公司贵阳银行,涉及到的违法违规事实是“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贷款管理不规范,理财业务管理不规范”,并被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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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想问的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是否属于银行业监管的“有权机关”,处以100万元罚款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金融监管部门在对贵阳银行处以罚款的同时,还针对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包括两名时任行领导,其中一位还是于2023年7月份到龄退休的贵阳银行董秘董静,要是晚一个月退休,这份处罚罚单恐怕就是罚到当期高管头上而非时任高管了。

不过,严格意义上说,这份罚单的违法行为还是在董静担任贵阳银行董秘期间发生的,且董静也仅于处罚下达前一个月辞任,不在年报中予以披露好像也不太说得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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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处罚认定为:曾任贵阳银行董事会秘书并于7月到龄退休的董静是贵阳银行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行为负领导责任的直接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娄欢是贵阳银行理财业务管理不规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被罚5万元;毛馨是贵阳银行理财业务管理不规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被罚5万元;杨琪曾任贵阳银行董事、副行长,是贵阳银行贷款管理不规范行为负领导责任的直接责任人,被处以警告。

违规事件涉及2023年时任高管,且被监管部门重罚的违法违规以及行政处罚,居然在贵阳银行的年报中不仅没有披露,还被公然否认当年度曾受到处罚,监管部门的颜面何在啊?

作者以为,或许正是贵阳银行对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的不重视、不正视,造成了银行内部以及部分管理层对于风控合规的不敬畏。

这不,今年2月份,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又挨罚了,这次的违法事由作者认为比较严重,违法事由是“虚增存贷款”,监管部门对贵阳银行遵义分行重罚了35万元,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时任遵义分行行长助理汪驰进行了5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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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处罚信息没有披露更详细的内容,比如虚增存贷款的规模、时间段,以及后续是否得到纠正,贵阳银行方面也没有披露相关信息。

不过按照监管发布处罚决定的时间倒推,虚增贷款事件应该发生在2024年之前,也即2023年甚至更往前的时间段内。

如果一级分行的存贷款数据进行了虚增,那么势必会影响到贵阳银行某个年份年报或者季度业绩报告中的存贷款数据,但是目前我们没有看到贵阳银行对任何一个年份年报或季度报告的存贷款数据进行更正,

作者认为,对于上市银行来说,这是很不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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